瞿溪三小章程公示

发布者:吴仁洁 发布时间:2024-08-21 浏览次数:328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三小章程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第三小学,创办于1998年。学校先后获得浙江省示范小学浙江省现代技术教育实验学校、浙江省标准化学校浙江省优秀少先队集体、温州市文明学校温州市办学水平一级学校温州市行规达标学校温州市教育技术先进集体、瓯海区劳动示范校、瓯海区爱阅读榜样学校等。

瞿溪三小“智慧教育”核心办学思想引领下,对应德智体美劳五育要求,“慧心、慧思、慧言、慧行、慧美”作为工作抓手,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勤健身、雅气质、好学习、能敏行、有智慧”现代好少年积极打造智慧课堂,成就智慧教师,培育智慧学生,积极建设一个人文气息浓厚、办学理念先进、管理机制严谨、教师队伍优秀、教学设施优良、育人环境温馨的现代优质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努力打造区域范围内的特色品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温州市瓯海区瞿溪第三小学,学校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崇文路28号,邮政编码为325016;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举办,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六年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招生对象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统筹安排。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5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坚持“教育就是让儿童变得更智慧”的办学理念,以实现“七彩儿童·智慧教师·幸福人生”为办学宗旨,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强文化,博学识,明智慧,成卓越。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人文气息浓厚、办学理念先进、管理机制严谨、教师队伍优秀、教学设施良、育人环境温馨的现代优质学校。

育人目标: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勤健身、雅气质、好学习、能敏行、有智慧”的现代小公民。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坚持“教育就是让儿童变得更智慧”的办学理念,以“勤于思敏于行”为校训,始终秉承育人为己任,视质量为生命,形成了科学民主的人文氛围,积淀了深厚凝重的文化底蕴,形成了润泽·进取·睿智”的校园精神。学校办学特色为智慧教育:培养智慧心灵、智慧学子、智能人才。

校训:勤于思,敏于行;

校风:每天进步一点点;

教风:关爱每一个孩子;

学风:争取每一次机会。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标:天地翱翔,智慧闪耀

表明学校以人为本、智慧崇尚、阳光闪耀、自主超越的教育理念,促进人的德智体、身心灵、学思行的和谐全面发展。整个标志七色和煦、阳光绽放、鹰翅舒扬的意象,给人以联想、激励和启迪,赋予生命的活力和激情。

学校校名:

瓯海区瞿溪第三小学,简称:瞿溪三小。

校报:《崇文报》,记载我校师生的学习、工作、研究及校园生活等方面的精彩篇章,是我校文化建设与传承的弥足珍贵的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学校党政齐抓共管、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党支部和行政根据职责范围,既分工又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负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2.负责制订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统筹抓好教育教学协调发展;

3.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4.负责抓好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聘任、业务考核、评先评优、支教交流工作;

5.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6.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7.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支部委员、校委会成员等。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

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校长室、办公室、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信息技术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利用网络平台、家委会、家长开放信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完善办学。

 

第二章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2.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5.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女教工怀孕期可每天休假1小时。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教师分工统筹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按学校安排参加或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研活动计划,完成校本教研任务,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年级组学科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德育管理】  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切实做好立德树人。

以实施七彩智慧卡为抓手,以行为规范养成为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习惯。以弘扬爱国主义为主旋律,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让学生眼中有他人、心中有祖国。进一步细化德育工作分阶段目标,落实不同的教育载体,让德育工作课程化、序列化。完善学生多元评价机制,发挥区、市级德育特色项目的优势与作用,促进学生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全面提升。定期举办校园科技节、校园艺术节、校园体育节、校园读书节等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班级管理】  加强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班主任作为班级的主心骨,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要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社团管理】  学校将学生社团活动纳入课程建设体系,通过学校提供兴趣选修课程目录、学生自主选择兴趣课程、教师实施兴趣课程的方式,真正让学生有机会选择感兴趣的教学内容和社团活动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三十五条  【课程管理】  学校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教育发展规律,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贯彻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按照《瞿溪小学教育集团指南针课程规划》,落实好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开足课时,不断形成“智慧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六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建立教学统计档案和资料库。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既看卷面成绩也参考平时作业情况、学习态度等,不按考试成绩公布学生名次。不把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编制适合学情的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先做、全批和讲评。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学科测试。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所长。

第三十七条  【课堂管理】  教师课堂教学主要功能就是引导学生如何学。教师的日常教学要以引导学生“学”为出发点。突出“导”和“学”两个关键字。“导”是目的、是关键,导学材料必须具有引导学习和突破问题的功能。“学”,应以帮助学生自主学习为根本出发点,要体现出对学习方法的指导,从而生成学生的学习能力,这是学生会学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

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并开展如跑操、篮球、足球、棋类等单项运动,让学生在运动收获健康,增强身体素质。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每天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三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信函等辅导方式最终协助学生解决问题。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及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学校还对班主任与青年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同时将心里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坚持课堂教学融入学生学习心理理论,在坚持心理活动课的同时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

第四十条  【艺术、科技教育管理】  学校每学年都要举行校园艺术节、校园科技节,设置丰富多彩的活动项目,鼓励学生全员参与,培养兴趣、陶冶情操、锻炼能力。选拔优秀学生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科技类比赛活动,为学生搭建展示才艺与技能的平台。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十二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学科研处统筹负责教育科研工作,并以学科教研组、备课组为依托,积极开展校本研修、教研活动、师徒结对等活动,鼓励骨干教师多上示范课、青年教师上研讨课;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阅读1本教育教学专著,至少撰写1篇读书心得,每学年至少撰写教学论文、案例等1篇,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科技能比赛;开展课题研究,让理论指导实践,从而促进教学改革。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收费】  学校除全额财政拨款外,无其他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组织会议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温州市瓯海区瞿溪第三小学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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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154049877518.docx